土右旗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默特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南部,黄河北岸。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之间,东与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毗邻,南隔黄河与准格尔旗、达拉特旗相望,西和包头市郊区相连,北与固阳县、武川县接壤。土地面积2379平方公里。总人口34.6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1%,全旗16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3.3%,蒙古族为主体少数民族。蒙古族0.81万人,其他少数民族0.29万人。辖18个乡、3个镇。旗人民政府驻萨拉齐镇。战国前为北方游牧民族活动地。战国时属赵国云中西界地区。西汉为咸阳、犊和两县。北魏为怀朔镇东南境。隋开皇四年(公元584年)置油云县。唐朝置云中守提使。辽金时为云内州辖地。明嘉靖时为西土默特牧地。清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设萨拉齐协理通判。民国元年改设县知事。1949年成立萨拉齐县人民政府。1958年撤销县制划归土默特旗。1969年将土默特旗西部地区分出,设土默特右旗,隶属包头市管辖。北倚大青山,南傍黄河,土地肥沃,水源丰富,地下水资源达869.7亿立方米。气候适宜。年平均气温6℃-8℃,年降水量400毫米,无霜期140天。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作物有小麦、莜麦、糜黍、玉米、高粱、谷子、养麦、马铃薯,经济作物有葵花籽、甜菜、胡麻、烟草以及青山党参、正北黄芪、桔梗、枸杞等名贵药材。沿山盛产水果。1990年农业总产值24779.94万元。北部山区矿产资源丰富,以煤著称,储量约达1.68亿吨。还有铁、黄铜、银、铝等金属矿。解放后农业经济发展较快,1989年全旗粮食产量11.9万吨,是1947年的5倍,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工、交、财贸、文化科技都得到相应发展。境内有古迹美岱召。